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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王利云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十六条*二款的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律师在线咨询,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优秀律师—王利云
保险合同纠纷:为夫投险未经书面同意 保险合同宣告无效返还原有现金 2006年6月,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屈先生投保寿险和重大疾病险,但屈先生本人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书面同意。2008年5月,屈先生被诊断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住院**。屈先生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 良好律师,后双方闹上法庭。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
2006年6月20日,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填写了投保书,被保险人为丈夫屈先生,险种为寿险和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李女士投保后,支付了2006年、2008年的保险费合计6100元。2008年5月5日,屈先生身体不适住院,经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和Ⅱ型糖尿病。出院后,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庭审中 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辩称,屈先生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曾找李女士谈话,李女士表示她为屈先生投保 律师,屈先生并不知情,投保书上屈先生的签名也是李女士代签。保险公司认为李女士的投保行为违反了《保险法》*66条有关保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