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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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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郑州市文化路56号
  • 姓名: 王利云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巩义律师_郑州经济合同律师_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14-10-11
  • 阅读量:135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  
  • 关键词:郑州经济案件律师,郑州经济合同律师,郑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律师

    巩义律师_郑州经济合同律师_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详细内容

    巩义律师_郑州经济合同律师_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提供。郑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是河南 郑州 优质商盟认证企业,拥有金博大等品牌,拥有良好口碑,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点击页面上的“商盟客服”图标,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良好律师—王利云

    离婚案件中如果女方处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下面我们就跟随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从事婚姻家庭咨询多年的郑州离婚律师王利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 郑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 律师,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如果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在上述案例中对于王彬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 郑州经济案件律师,故应不予受理。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二章 结 婚

      *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三者加以干涉。

      *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郑州经济合同律师,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缓解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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