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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律师—王利云
离婚案件中如果女方处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 郑州离婚律师,下面我们就跟随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从事婚姻家庭咨询多年的郑州离婚律师王利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 离婚 律师,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 离婚律师,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如果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在上述案例中对于王彬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优秀律师—王利云
电子邮件签合同是否有效
作为一名宅男女写作爱好者(林某)。前不久 离婚律师咨询,一出版社打电话称想在一本新书中收入林某的三篇散文。林某和这家出版社负责人一直使用电子邮件进行协商并约定报酬,较后在邮件中将双方协商的合同进行了确认。请问,林某和这家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王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他们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